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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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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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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期限如何重新计算,又如何连续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另外,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罪犯又被取保候审了,应当连续计算取保候审期限。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如何重新计算,又如何连续计算?本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取保候审期限的重新计算与连续计算

  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重新计算。

  2、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须履行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以上就是关于取保候审期限的重新计算与连续计算,以及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的内容介绍。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后,应当被收押,但个别犯罪嫌疑人有特殊情况的,法院仍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那就要连续计算期限了。而取保候审期满后继续取保候审的,应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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