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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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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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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刑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有多长时间

最近有网友咨询刑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有多长时间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目前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暂予监外执行没有期限限制。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刑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有多长时间

  监外执行目前尚没有明确期限

  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暂予监外执行都没有作出有关期限的规定,更未规定监外执行必须有期限。因此,相关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通常都是没有明确期限的,只需随时掌握罪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监。例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依法由监狱或看守所按程序及时收监。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12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二、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从上文可知,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与监外执行都是我国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制度,前三者皆有期限,只有暂予监外执行没有期限限制。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向在线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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