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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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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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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刑事诉讼中物证有几个分类

刑事审判中,证据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判刑的依据,而使用较多的证据是物证,物证在刑事侦查及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尽力地收集物证。刑事诉讼中物证有几个分类?物证要如何收集?本文整理了相关规定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刑事诉讼中物证有几个分类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方式、物质属性证明待证事实的具体实物。外部特征表现为实在物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形式方面的可视特征;存在方式是指实物所处的空间位置、存在状态、与其他物体的空间关系等状态特征;物质属性是指实在物的重量、质量、质地、材料、结构、性能等属性方面的特征。刑事诉讼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系物证:

  (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

  (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象,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贪污的赃款、受贿的小轿车;

  (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被盗割的电信线;

  (4)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币、制造的霰弹枪支、弹药等;

  (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撬门所留痕迹;

  (6)在犯罪过程中,作案现场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时穿戴的衣服、强奸时被害人扯掉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发、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

  (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如某甲作案后,将某乙的衣服留在现场,为转移视线而伪造的第二杀人现场等;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如在宾馆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确系犯罪嫌疑人以前丢失的证据;

  (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二、物证要如何收集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它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物证收集应当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物证的收集、调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7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程序和方法。

  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等等。

  2、搜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但是,由于搜查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因此,一要严格控制适用,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等等。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协助执法中,扣押通常只是一种执行措施。

  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扣押,关系到公民的物权问题,因此,必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扣押的各种物品,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必须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4、提供与调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隐匿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中物证有几个分类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实践中,物证的种类很多,不同的案件,所收集到的物证也是不同的,像赌博工具、赌资等都属于物证,不同的物证,它的收集方法也有所不同。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不妨咨询一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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