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立案与量刑

赌博罪的认定和判刑标准

赌博罪虽然是刑法规定的资金类犯罪,但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以及法定条件才可以构成的。那么,赌博罪的认定和判刑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赌博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赌博罪的认定标准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道德。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赌博罪是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区别罪与非罪,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二是开设赌场,即为赌博提供场所,并以从中获取的收入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本罪的行为为赌博财物。所谓赌博财物,是指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输赢,而博取财物。且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参与赌博的人所不预知。行为人的赌博标的仅限于财物。财物包括金钱、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以及财产上.的利益。行为人如果以赌博暂时取乐,而没有财物的输赢,则不构成本罪。只有在这种赌博游戏持续太久,致使输赢总额已累积成相当数目,超出一般娱乐费用时,才可构成赌博罪。

  二、赌博罪的判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三、赌博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赌博罪的认定和判刑标准,以及赌博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的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参与赌博并不一定会被判刑,没有构成赌博罪的,只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赌博罪情节严重的还会从重处罚。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您维权。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