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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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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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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无罪辩护

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及量标准

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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