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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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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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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共同犯罪中存在几种角色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5个角色,而且还可以根据案情对他们定不同的罪名。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共同犯罪中存在几种角色

  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

  (1)首犯。首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犯罪分子。

  (3)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4)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5)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用语言或授意、怂恿、劝告、收买或诱骗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二、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

  可以定不同的罪名。

  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所犯罪行的认定,应按照每个人所犯具体的罪名来进行处罚,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也可能定以不同的罪名来定罪量刑处罚。

  三、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仔细明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一下条件:

  1、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将共同犯罪与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相对付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危害行为的间接正犯。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为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一点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李某事前可能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主观故意起了变化,由故意伤害转为了故意杀人。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王某与李某二人先前将孙某打倒在地的行为究竟给孙某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即根本不能明确二被告人的共同伤害行为是否对孙某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在之后的行为中,李某并未参与致死孙某的行为,且一致在旁竭力劝阻王某实施加害行为。很显然,本案中犯罪结果即孙某的死亡并非由王某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且二人行为之间就孙某死亡的事实也并不存在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的环节。

3、共同的犯罪故意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及由此将导致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先前的伤害行为上可能存在共同的故意,但其后王某用砖头击打孙某头部的行为,就现有证据及二被告人供述反映来看,王某与李某二人不可能存在共同的故意:其一、王某与李某将孙某打倒在地后李某即开始劝阻王某离开。是王某不顾劝阻捡起砖头又上前击打孙某;其二、在王某用砖头击打孙某过程中,李某并未参与,且在一旁不停劝阻王某。从上述两点来看,李某缺乏致死孙某的犯罪故意,孙某死亡的结果并非受王某与李某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

  在共同犯罪认定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和行为性质,依照刑罚规定处理。据此,以下几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2、同时犯,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犯罪的情况;3、二人以上实施罪过性质不同的危害行为,如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行故意犯罪以及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等情况;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5、超出共同故意内容之外的犯罪,即实行犯过限。对这种情况,通说认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之外的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共同犯罪中存在几种角色问题的解答,同时还介绍了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以及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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